如果買到凶宅,要怎麼處理,凶宅的認知
國家級 土地法律顧問 陳勝樺地政士
今天一位客戶買賣簽約時,對凶宅的條款約定一直耿耿於懷,其實凶宅的定義,有許多應該要了解的眉角,如果真的買到凶宅,才知道如何爭取權益
凶宅跟鬼屋是不同?
內政部訂頒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中並沒有應記載「凶宅」事宜,且「凶宅」也不是法律的名詞,目前民間對「凶宅」的認定,是指屋內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事,但是凶宅是不是鬼屋,那就不一定
凶宅的價值減損依據:
一般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之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認為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最高法院著有73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即一般所稱之「兇宅」,此一因素,雖或未對此類房屋造成直接「物理性」之損傷,就一般社會大眾言,仍屬於心理層面嫌惡狀況,對居住於其內之住戶言,除對居住品質會發生疑慮外,在心理層面上亦會造成相當大的負面影響;與週遭環境相較,買賣價格有顯著低落之情事,故依估價學理適合性原則而言,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將對不動產之個別條件產生負面影響,造成經濟性之價值減損,進而影響其市場價格,應認屬物之瑕疵,而出賣人應負之上開瑕疵擔保責任係法定無過失責任,無論出賣人是否有過失,均應對買受人負責,此觀最高法院87 年台上字第2907號判例意旨亦謂「物之瑕疵擔保係為保障交易安全,若買受人知其瑕疵即不為購買或僅願出較低價格購買,即應認有瑕疵,以免買受人受不測之損害。」
本篇為筆者對某大品牌房仲之訴狀節錄一小段,請尊重著作權,如要翻cope,歡迎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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