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費用有四種,但不要說一般人、專業地政士,連國稅局都還不清楚,但問題,它就在申報書中,如何申報才是重點:
簡單說:
1.列舉費用。
2.列舉費用+增繳增值稅。
3.未列舉費用3%<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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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在110年11月30日修正在12月20公布
雖然絕大部份對這個並不熱衷,但其實它修正了很多施行很久的規定,其實專業人士應注意其對人民關於稅捐的不同,這個在與爭取稅法權利有很大關係。但其實在稅捐稽徵法更應融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應用才有辦法運用!
就基本運用稅法原則應該是
稅捐機關:稅捐稽徵法+行政程序法+各稅法規定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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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教室193篇 40年老透天出售土地鑑界時,牆壁超過鄰居空地10公分,請問這個算瑕疵嗎?需拆屋還地嗎?房仲跟地政士應負責嗎? 
       老透天建築時預留共同壁越界在早期建築時也都是依法所建築,並非是違建,所以賣方在出售其合法建築房屋及土地時並不產生越界建築的瑕疵之問題,也不會產生侵占拆屋還地的請求權利。 
        而其民法796-1越界建築規定是在民國98年1月23修訂,對於修法之前所產生大量因共同壁所產生越界建築,可能不能完全以該法應用。
       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判決意旨:「按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且因這種舊有建築之共同壁建築方式既無違反當時建築法令亦無涉及公共利益問題,而如鄒然拆除整片越界共同壁,反而是影響到原本合法建築之整體結構,如就當事人之利益與整棟建築權益顯不相當。就司法上幾無判拆之前例。
       而就算認該共同壁建築已逾越私人土地,也不可能去侵毀其越界部份,以最今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77號案,上訴人因共同壁之越界,先告民事拆屋還地判決敗訴,而逕自毀損其共同壁越界部份遭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毀損確定,上訴高院仍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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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小小小地政士陳勝樺
桃園市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經紀業顧問
兇宅的瑕疵是我們在房屋交易上,是關於重大瑕疵的部份是最難認定的部份,經紀業依照政府所規定的方式去記載,可是在實務上卻產生結截然不同的結果!
我們從業上一直以來對兇宅的瑕疵部份依不動產相關規定記載,但可是如果因買賣涉訟兇宅,當我們很高興的拿所作資料去呈堂法證,出人意表的,那些資料常變沒用的東西。最近經紀業將新規定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凶宅的記載方式,雖有部份更新,但仍無法確切的保障交易:「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但,其規定記載侷限在出賣人持有期間,那如果出賣人刻意低價購買兇宅,那以持有其間記載當然在說明書上不算應記載所謂兇宅;但可是買方如果去訴諸法訟,不但鐵定要民事敗訴賠償,甚至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而房仲將因買賣交易上隱瞞重大瑕疵,而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我們房仲常倚肇內政部訂頒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為憑藉。認為依照上面所載的屋主持有期間,沒有非自然身故事情發生就沒問題;但如果誤解以此為主,而忽略了基本法律上的規定,明知或應知其房屋確有兇宅可認定的事實而確卻隱瞞,最後可能屋主有事,房仲人員也可能涉及共同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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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房仲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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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房屋公司、從事房屋仲介●必備的超級工具書
經紀業執業避免誤觸法律,成為專業的絕佳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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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教室】解析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一):素地(1.)

     桃園市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  經紀業顧問  陳勝樺

本次修正應記載及不得記載部份,修定非常多,很多甚至筆者從業二十幾年多沒辦法很了解,希望有更多專業從業者來幫忙解析。

一般性字義或原本即有的普遍性問題,就不多作說明,感謝同業,另外請同業注意,銷售時是否清楚還不一定有嚴重性,但要成教簽約前一定要查清楚相關內容,比如說,查封內容,債權數量,預告登記內容,信託登記簿的內容……等等。

先就素地部份中,(三) 交易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其大部份詳如登記謄本,依謄本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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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

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 法,自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部分條文。為因應農業經營型態之轉變及反 映我國家庭組成形態之變遷,並強化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稱農保) 者,其資格條件認定標準之合理性,以落實農保為職域性社會保險之意 旨並保障從事農業工作農民權益,爰擬具「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 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 點如次: 一、新增農民合法使用他人農地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參加農保,及農 地租賃契約經農會確認租賃關係屬實存在,並函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得免經公證程序之規定。另,刪除現行有關依法從事農 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及以同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 用地加保者,需與土地持有人同戶滿一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 條) 二、為加強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查核,新增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年 月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且加保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未 滿一年之被保險人,及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修正施行後,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應於加保滿六個月後, 辦理第二次現地勘查及每年查核被保險人實際從農情形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為保障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尚未 依法辦理徵收,而仍持續於該筆土地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農保資 格,新增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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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教室(四) 客戶 過期後私下成交,怎麼辦?

桃園市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   經紀業顧問   講師

                                                  陳勝樺

                                                          陳 勝 樺

房仲都會遇到私下成交的狀況,這是很腦人的事,但多數房仲公司都會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只會助長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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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教室(三)  中人的角色

非經紀業,不得從事房屋介紹

台灣的經紀業從法規開始發展到現在也只有十幾年而以,不動產的交易牽涉的問體非常之多,不是單單價位而以,舉如銀行貸款作業,稅金節稅,房屋瑕疵過濾……,所以即使經過繁復程序然後成立(特許)房屋公司,也沒辦法作到完全周全,所以房屋公司都有法務、會計師、地政士、履保公司、銀行等專業配合。

但一直以來台灣,從早年時代,都有中人的角色存在,中人並不是一種個人職業,他是在資訊未發達時,人民作房地產交易所必要的輔助角色。因為先決的條件,他是以信任為主軸的精神,這也是經紀業所要努力的地方,所以不能抹滅其重要的地位,畢竟,對房仲經紀,這是一個大宗的現象,在台灣整體房仲尚未非常建全的狀況下,自然,中人永遠都在,但因為經紀業畢竟是社會進步文明的產物,如果只以中人來介紹交易,難免回產生問題,不要說不會,民事訴訟案件,有超過一半以上是財產的糾紛。法律的規範,經紀業的產生,目的是減少房地產交易的許多弊端。

另則,法律既以規定,居間在不動產的部份,也就是經紀業的部份,所有的人都應該以規範為主,保障自己的權益,中人如真有其人脈經營應思考加入經紀業的行列,或是與經紀業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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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教室二     (財稅新知)        

桃園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     經紀業顧問   講師                                                       陳勝樺

新修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部份:

一是修正非都市土地工業用地類也適用奢侈稅

二是自用住宅免稅需有居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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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教室【8】為甚麼過戶費要我出?

桃園市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   房仲顧問  講師

                                                   陳勝樺

買房子的時候,房仲都會跟買方說明,你要負擔的稅費等,當然這些費用都已經是歷來已久,大家也習慣,不過也是有買方會問,為甚麼都是我出?

其實除了已經習慣的解釋,但要是告之買方,啊大家都這樣,那這是最差的回答,因為真沒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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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 跌甚麼?漲甚麼?

富少爺,窮少爺

資產論

台灣房地產這幾年一直有被人詬病的政策方向, 政府從98年不斷打壓房地產,然後房地產不斷上漲。其實到底我們是因為政策錯誤導致房地產讓許多人買不起,還是另一些原因;在台灣,人民很辛苦,每個人所受的經濟壓力很大,但又找不出方法,不是大家喜歡罵政府,因為除了罵政府,不然能做甚麼餒?

      其實房地產本質有很多種特性是我們應該要先了解的。因為每個人都希望房價下跌,然後買的起,但是買的起之後是繼續下跌?還是開始上漲? 我想全部人都不會希望繼續下跌,所以當買到房子後房地產就要開始上漲才對,才符合居住正義。 ~~!但是其他別人還沒買到耶!就上漲,這樣對其他人來說就不公平,所以以其他人來說就要繼續下跌,(那對買到的人不公平耶!賠錢!) 。所以是已買的上漲,他要未買的要下跌,????,等所有的人都買到再漲。啊!但如果你是賣房子的人餒?(賣房子的人是不屬於居住正義的一塊,台灣發聲的都是要買方的一方,賣方不能出聲!所以你們買到房子的以後千萬不要賣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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