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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

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 法,自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發布施行,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部分條文。為因應農業經營型態之轉變及反 映我國家庭組成形態之變遷,並強化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稱農保) 者,其資格條件認定標準之合理性,以落實農保為職域性社會保險之意 旨並保障從事農業工作農民權益,爰擬具「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 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 點如次: 一、新增農民合法使用他人農地者,得持相關證明文件參加農保,及農 地租賃契約經農會確認租賃關係屬實存在,並函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得免經公證程序之規定。另,刪除現行有關依法從事農 業工作連續經營滿一年,及以同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 用地加保者,需與土地持有人同戶滿一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 條) 二、為加強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查核,新增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年 月日修正施行後加保,且加保時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未 滿一年之被保險人,及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修正施行後,參加本保險之被保險人,農會應於加保滿六個月後, 辦理第二次現地勘查及每年查核被保險人實際從農情形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為保障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尚未 依法辦理徵收,而仍持續於該筆土地從事農業工作農民之農保資 格,新增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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