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教室(四) 客戶 過期後私下成交,怎麼辦?
桃園市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 經紀業顧問 講師
陳勝樺
陳 勝 樺
房仲都會遇到私下成交的狀況,這是很腦人的事,但多數房仲公司都會算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只會助長歪風。
原則上這是客戶違反誠信的問題,如果能證明買方是曾經由經紀業者所居間介紹(比如要約書,或帶看記錄),買方或他利用自己相當親屬為購買名義人,那就可以請求我們應該所得的服務報酬。
不過首先公司要能支持採取法律行動,這是許多公司所不願作的,不過如果這樣都不採取任何動作,實際上真會大擊營業員士氣,那公司可能要檢討,但其實跟本只要告知我們有法理依據,談判上幾乎都會請求成功,不用走法院。而且經紀業應有法制的認知,我們每天所作的都是法律工作,簽的任何文件、合約都是為了上法院為作準備,怕上法院,那幹嘛簽甚麼委託,簽甚麼要約書。
請求權主張要回歸原始民法,居間的原則,最高法院判例字號58年台上字第2929判例是原則判例,因為是民法聖例誠信原則的精神,是很有力的一個法理,當事人如果沒有很好的證明,是抵抗不了。
關於請求私下成交的整體處理方法,將在3-4月,在桃園不動產教育培訓學會有3小時課程,可以連絡理事長劉佳瑩
民法565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最高法院裁判字號:58年台上字第2929號 裁判日期:民國58年10月2日
要 旨:媒介居間人固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為限,始得請求報酬,但委託人為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又委託人雖得隨時終止居間契約,然契約之終止,究不應以使居間人喪失報酬請求權為目的而為之,否則仍應支付報酬。
前行政院部會法律專刊 作家、主編
從業2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從業20年 地政士
台灣及紐西蘭國 建商 經紀業 總經理
現 桃園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 講師 顧問
勝樺法律土地地政士事務所 負責人 陳勝樺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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