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教室【8】為甚麼過戶費要我出?

桃園市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   房仲顧問  講師

                                                   陳勝樺

 

買房子的時候,房仲都會跟買方說明,你要負擔的稅費等,當然這些費用都已經是歷來已久,大家也習慣,不過也是有買方會問,為甚麼都是我出?

其實除了已經習慣的解釋,但要是告之買方,啊大家都這樣,那這是最差的回答,因為真沒說服力。

原則上,房仲的服務報酬,是契約約定,所以是20150125_155856  各自約定,不一定是誰付?,多少錢?但以規定來說,房仲服務報酬是買賣房屋的費用沒錯。

稅負的負擔,以移轉稅部份,契稅增值稅,在稅法規定上已經規定負擔的人,而且稅單也載明繳稅義務人。但是其它印花稅、登記規費、甚至滕本費,然後是代書所收的代書費,這些為甚麼是買方出。

以民法378的規定,就詳載:

第一項,買賣契約的費用,以買賣房子來說就是指代書簽約後所收的簽約費,已經定明為平均分攤,因為代書簽約除了寫字外,他還屬契約之當然見證人,契約的內容還包涵買賣雙方的委任契約,所以簽約上有數個法律關係,不是簽完就沒事了。

第二,登記費以同法第三項載明包括登記費用(謄本列為登記之必要費用),為買受人負擔,而一般較多的代書費在法解釋上是屬於買受人受領標的的費用,而且以大部份的實務習慣就是買方之負擔部份,只是如真有争議,還是協調為主,不過法院會把它歸為受領標的物之費用。

只是印花稅,一般我們還是歸在買方部份,這是因為大家省的分算複雜,但以印花稅法第七條4項,並未分列,如依法的解釋應該是雙方平均分擔。

 

給大家參考。

 

民法378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 人負擔。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 受人負擔。

印花稅法第七條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四、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 人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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