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教室(三) 中人的角色
非經紀業,不得從事房屋介紹
台灣的經紀業從法規開始發展到現在也只有十幾年而以,不動產的交易牽涉的問體非常之多,不是單單價位而以,舉如銀行貸款作業,稅金節稅,房屋瑕疵過濾……,所以即使經過繁復程序然後成立(特許)房屋公司,也沒辦法作到完全周全,所以房屋公司都有法務、會計師、地政士、履保公司、銀行等專業配合。
但一直以來台灣,從早年時代,都有中人的角色存在,中人並不是一種個人職業,他是在資訊未發達時,人民作房地產交易所必要的輔助角色。因為先決的條件,他是以信任為主軸的精神,這也是經紀業所要努力的地方,所以不能抹滅其重要的地位,畢竟,對房仲經紀,這是一個大宗的現象,在台灣整體房仲尚未非常建全的狀況下,自然,中人永遠都在,但因為經紀業畢竟是社會進步文明的產物,如果只以中人來介紹交易,難免回產生問題,不要說不會,民事訴訟案件,有超過一半以上是財產的糾紛。法律的規範,經紀業的產生,目的是減少房地產交易的許多弊端。
另則,法律既以規定,居間在不動產的部份,也就是經紀業的部份,所有的人都應該以規範為主,保障自己的權益,中人如真有其人脈經營應思考加入經紀業的行列,或是與經紀業配合。
經紀業管理條例對包括自稱中人的任何方式或人員,甚至取的營業員執照但未登錄至經紀業公司,都是規範違法違法,而且罰則還蠻重,甚至有刑則處罰規定(就是去關),而買方在看屋下斡旋前應先要求看證書,並確實上網查確人員跟公司。才不會有問題。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32條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行政院部會法律專刊 作家、主編
從業25年 不動產經紀人
從業20年 地政士
台灣及紐西蘭國 建商 經紀業 總經理
現 桃園不動產教育培訓協會 講師 顧問
勝樺法律土地地政士事務所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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